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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环保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发布者:admin     作者:admin    来源:湘潭环境保护协会   发布时间:2014-07-15 16:58:01   点击数:

各位理事:

根据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的精神结合协会章程实施一年来的实践,为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拟对协会章程作如下修改,请予审议。

 

第一章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原稿: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宣传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

(二)对环境污染进行调研,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会员对生态环境进行评估。支持和推广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科研成果。表彰对环境保护作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跟踪群众关注的有关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跟踪重大治理污染项目的建设和运行。

(五)对破坏环境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六)编写有关刊物,宣传保护环境的意义,交流保护经验,扬善挞恶,交换资讯。

()宣传环保理念,普及环保知识,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环保维权。

修改为:

(一)以网站﹑刊物﹑资料﹑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宣传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

(二)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调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调研情况提出整改处理建议,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会员参与生态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支持和推广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技术和产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

(四)开展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承接团体会员单位的环保技术和产品推广项目;开展环境生态﹑保护环境的调研。开展与其他环保组织的交流。

(五)跟踪群众关注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跟踪监督治理污染项目的建设和运行。

(六)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做好会员的发展、联系、服务工作,提高会员素质,对会员进行培训。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原稿: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热情、有能力、有时间参加协会活动,并为协会献计献策。

修改为: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和入会程序: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热情、有能力、有时间参加协会活动,并为协会献计献策。

(三)提交入会申请书

(四)经秘书长批准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原稿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修改为: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和入会程序: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愿意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三)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单位,必须是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是本区域内同行业中污染治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

(四)提交入会申请书;

(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原稿: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协会组织的宣传或环保公益活动。

修改为: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讯。

﹙六﹚努力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践行者﹑保护者﹑宣传者。

 

第十三条

原稿: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修改为: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是理事的会员除名,应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原稿: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修改为: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授权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原稿: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仪;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修改为:

删除:(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由十条变为九条。

 

第二十一条

原稿: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个人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个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 )、( 三)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修改为:

删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九条第(二)项”其他按原文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原稿: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履行第二十八条(一)(三)(四)项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修改为:

增加第六条,原第六条调整为第七条。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原稿:

本协会设立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修改为:

删除“本协会设立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其他按原文

 

 

 

 

 

 

201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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