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环境保护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会员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对会员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入会自愿、有热情、有能力、有时间参加协会活动,并为协会献计献策。
第四条 本协会常年接受会员自愿加入申请。
第五条 会员可根据本协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协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协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者经本协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协会注册会员。
第七条 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查实会员有逐利行为,勒索行为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重大决定和事项的表决权;
(三)本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对协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协会财务的监督权;
对涉及影响本辖区重大环保问题和事项的知情权。
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协会组织的宣传或环保公益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条 会员服务领域:符合协会开展的各类环保公益项目、活动。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一)本协会负责会员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本协会负责注册会员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本协会会员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会员统一标识;
(二)本协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会员,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会员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在本协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向各种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协会鼓励各专业组积极开展活动,会员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协会进行年度评比总结表彰,评出特别优秀的专业组,由各组推荐年度优秀会员,特别优秀的专业组可推荐更多的优秀会员。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协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