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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环保协会财务管理原则
发布者:admin     作者:admin    来源:湘潭环境保护协会   发布时间:2014-04-09 16:55:45   点击数:

湘潭环保协会财务管理原则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务纪律,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湘潭环保协会财务管理原则》。

1、财务活动在理事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财务支出管理工作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秘书长审批。实行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秘书长负责的财务管理原则。财务部门由办公室文员、会计、出纳组成。

2、财务部门根据协会各部门提交的年度收支计划,负责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和经营管理费用计划,报协会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秘书长组织贯彻执行。

3、财务工作接受本协会会员大会、财税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根据秘书长要求,定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进行审计。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财务必须接受审计。

4、协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出纳员办理,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根据协会的收支和经营管理情况,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报秘书长审阅。

5、严格加强对协会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定期与财产物资实物管理部门核对,确保财产物资帐、卡、物相符合。

6、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含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发放一定的交通、通讯补贴。发放的标准视协会经济收入情况,由驻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会议确定。

 

                                           湘潭环境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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