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根据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等。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于信息公开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公民可申请环境信息公开,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未提供信息,将会被依法追责。
□草案·公开
公民可申请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
环资委还认为,公众监督的前提是享有信息的知情权,“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应当向社会公开企业实际向公共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公众对周围环境有了了解,才能有效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草案新增了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机关人员未公开将被追责
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得环境信息应当依法提供而未提供信息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政府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行为,未能及时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现状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环境信息公开已成为社会共识。就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看,环境保护部收到的环境信息申请数量逐年增大,2009年为72件,2010年增加到226件,数量增加205%。
而在现行《环境保护法》中,仅规定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环保情况公报”。在相关环保领域的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本领域的环境信息公开行为。《清洁生产促进法》只规定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清洁生产的要求,公开“双超”企业环境信息,这对企业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仅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制“双超”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草案·监督
要对排污企业“现场检查”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也是修改时增加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
对此,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节,强化了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同时,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草案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根据现场检查目的,政府对排污单位,可以检查以下内容: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污染排放和监测记录、环境保护责任制、限期治理计划的实施、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方案的制定和演练等。
须公开地方政府考核结果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开。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下级部门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现状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中,很重要的一条经验是,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来看,一直缺乏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责任明确而又具体的表述,全面而行之有效地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建立。
与此同时,环资委认为,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环境违法事件来看,地方政府并没有真正履行其对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责任。许多环境违法事件背后,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许多地方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看似责任在企业,实际根源在政府。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政府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环境信息
■名词
包括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环境质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等信息。
□历程
“修改现行环保法是当务之急”
1979年开始试行、1989年正式通过并实施至今的环境保护法开始修改。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现行环保法是改革初期制定的,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
全国人大环资委梳理和整理了议案、建议和各方意见,并于2008年到2010年开展了环保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后评估工作,形成了一系列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认为,编纂环境保护法典是长期任务,修改现行环保法是当务之急。”汪光焘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了环资委意见,将环保法修改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1月,环资委启动了环保法条文修改工作。
据介绍,本次条文修改是“针对部分重点内容”的“阶段性修改”。
修改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他表示,本次条文修改遵循的原则是,针对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迫切需要修改、在环保工作中具有共性的条文。修改中注意了相关法律之间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
■附件·追责政策
◆1996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2006年以来,中组部先后制定了《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及三个配套办法,将环境保护纳入考核指标。
◆200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