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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举办“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立法研讨会
发布者:webadmin     作者:矛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25 03:52:45   点击数:

水环境质量关系千家万户,如何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更好保障水安全?
1月11日,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市律师协会、湘潭环保协会联合举办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立法研讨会,湘大法学专家、我市知名律师、环保、水务部门、环保志愿者等代表齐聚一堂,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的制度设置、公益诉讼、排污许可证与环评衔接等方面,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从1984年,我国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先后在1996年和2008年进行两次修订,对防治水污染发挥重要作用,水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环保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重点针对当前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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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水污染提及诉讼的主体范围小,应该从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扩大到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曾磊,对于草案中第88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扩大水污染诉讼主体范围,不仅可以与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等环保相关法律更好衔接,还可以提高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关注度,增加影响力。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勇也提出应增加有关公益诉讼、区域限批、生态补偿、河长制等方面的条款,同时应考虑排污许可与环评之间的衔接问题。他还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处罚起点较低,跨度较宽,应细化不同地域、不同企业规模的处罚力度。
湘潭环保协会常务理事彭正坚从自己多年从事环保公益监督的角度提出,希望《水污染防治修正案》能与新《环保法》保持一致,畅通环保公益组织诉讼渠道,加大环境污染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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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环保协会副理事长、市人大代表王国祥称,《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已经有一个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的好基础,他认为,任何事件都需要公众参与,希望《水污染防治修正案》能将公众参与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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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会长王莹称,研讨会上大家提出的观点都具有实用性和参考性,他们会将意见整理,并通过网络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以邮寄方式送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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