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环保协会《会员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两项制度,经2016年12月24日召开的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上全体常务理事举手表决原则通过,经2017年1月5日的理事长会议复议最后确定。
现将正式内容发布如下,望各位会员共同遵守。
《湘潭环境保护协会会员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社会组织不断涌现,为进一步规范协会会员行为,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协会会员加入本市同类型社会组织,视同自动退会,职务自动终止。
二、协会理事长、驻会副理事长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社会组织任职。
《湘潭环境保护协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湘潭环境保护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和《湘潭环境保护协会财务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民主管理经费使用
协会经费使用实行民主决策、规范管理。
1、协会年度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
2、协会活动和项目经费预算经协会工作会讨论决定。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至一万元报理事长同意后支出,一万以上由理事长会议决定。
3、每季度(半年度)向理事长汇报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二、规范财务执行程序
1、管理费用
协会办公室根据上年度收支和经营管理情况,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和管理费用计划,其中差旅费参照《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年度管理费用严格控制在年度总支出的20%以内。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会议确定各类人员补贴标准。
2、项目费用
项目发展中心和个人会员服务中心开展的项目或活动均实行单独结算,根据预算实报实销,项目发展中心和个人会员服务中心负责人补贴列入项目费用。每个项目做到事前有项目方案、预算方案;项目完结时有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总结。
3.具体流程:
经费预算:所有活动或项目都应编制预算,预算方案经工作会讨论确定后经秘书长签字确认。有资金来源的活动或项目,协会可列20%作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专项资金列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经费使用:活动或项目负责人根据确定后方案使用资金,用后报销。原则上不借用现金,特殊情况必须借款的须按财务制度办理手续,借款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好结算手续。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经费报销:报销人整理票据并填写报帐单→秘书长审核签字→出纳处报帐。票据报销要及时,一般应于3个月内结清。
4.会员管理费用
团体会员服务中心、个人会员服务中心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从当年所收会费中按比例提取使用,编制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方案,经主管副理事长同意报协会批准,并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
附:协会各类开支标准
一、人员费用:
1、不驻会副理事长发放通讯、交通补贴200元/月;
2、团体单位副理事长发放通讯、交通补贴1000元/年;
3、不驻会常务理事发放通讯、交通补贴150元/月;
4、不驻会小组长发放通讯、交通补贴200元/月;
5、志愿者参加活动误餐、交通补贴60元/天,不另报销餐费、路费。
二、工作餐:
工作餐标准为25元/人,接待、会议餐为40元/人,用餐需报秘书长同意,报销时备注用餐事由、用餐人数。
三、差旅费:
参照《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交通费不超过80元/天,伙食补贴不超过100元/天,住宿不超过300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