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环境保护协会会员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会员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对会员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入会自愿、有热情、有能力、有时间参加协会活动,并为协会献计献策。
第四条 本协会常年接受会员自愿加入申请。
第五条 会员可根据本协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协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协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者经本协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协会注册会员。
第七条 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除名: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查实会员有逐利行为,勒索行为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重大决定和事项的表决权;
(三)本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对协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协会财务的监督权;
对涉及影响本辖区重大环保问题和事项的知情权。
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协会组织的宣传或环保公益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条 会员服务领域:符合协会开展的各类环保公益项目、活动。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一)本协会负责会员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本协会负责注册会员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本协会会员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会员统一标识;
(二)本协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会员,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会员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在本协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向各种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协会鼓励各专业组积极开展活动,会员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协会进行年度评比总结表彰,评出特别优秀的专业组,由各组推荐年度优秀会员,特别优秀的专业组可推荐更多的优秀会员。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协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湘潭环境保护协会环保公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
积极组织广大会员踊跃参与环保公益活动是协会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所在。为确保公益活动有目标、有组织、有效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有目标地开展活动
协会的年度活动和分组活动计划是协会开展活动的基本指南,各组或联组开展活动应以此为依据,在此范围内组织活动。开展活动要做到“三有”,有方案、有安全保障措施、有责任人。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申请协会批准为参与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有组织地开展活动。
协会组织名义开展的公益活动应以协会或专业组名义组织进行,会员个人不能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协会名义(包括各专业组名义)和其它组织联合开展活动应提交活动方案,经秘书长认可后方可组织进行。
注重活动效果
协会组织会员参与环保公益要达到宣传环保、身体力行实践环境保护措施,示范带领组织公民积极参与环保和发现、揭露、鞭挞破坏环境行为。每次活动都应写出总结,总结经验和不足,以不断提升活动效果。
4、调研、查勘活动报告制度。
会员获悉有关环境污染突发信息,需进行紧急调研、查勘的,应及时向协会秘书长报告,其查勘调研方案,经秘书长认可后方可组织进行。
环境保护要情报告制度(草稿)
为向市委、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协会所发生的重要环境保护情报,让领导及时掌握协会动态,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1、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
2、本协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大型活动的开展情况;
二、报告方式
凡需要报告的环保要情,应第一时间以书面的方式报告给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口头汇报的事后应及时补交书面报告),经领导研究后,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领导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三、报告内容
1、发现环保要情的时间、方式,地点和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2、环保要情的初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
3、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湘潭环境保护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草稿)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对外宣传和沟通,规范协会新闻发布工作,为协会赢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工作应遵守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展示协会良好形象。
第三条
协会新闻发言人由秘书长担任,代表协会对外发布新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
(一)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二)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
(三)主持新闻发布会;
(四)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五条
各专业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专业背景资料,协助宣发中心起草新闻发言稿;
(二)参加新闻发布会,补充解答新闻媒体提出的问题;
(三)根据新闻媒体要求,补充提供专业技术资料;
(四)根据新闻媒体提出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新闻发布。以年度工作会为时间节点,重点发布协会年度工作成绩,向社会各界集中展示良好形象。
(二)应急新闻发布。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是指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可能涉及或已经涉及形象的负面报道进行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新闻发布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协会章程。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协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发布新闻和信息。
第八条
新闻发布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报会(包括记者招待会等);
(三)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四)协会网站、杂志;
(五)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第九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发布主题。根据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和工作需要、突发应急事件分析结果或社会舆情分析结果,以及媒体采访要求等情况,明确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发布资料。
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材料。新闻通稿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
(三)邀请相关媒体。
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新闻媒体。
(四)实施新闻发布。
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由秘书长邀请协会领导或专业组组长发布。
(五)事后效果评估。
新闻发布后,回顾发布流程,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总结发布工作,及时向新闻发言人等反馈。
湘潭环境保护协会联席会议制度(草案)
湘潭环境保护协会为加强与各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配合,共同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更好的保护我们环境,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1、加强协会与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有关单位的交流、沟通、配合。
2、通报协会工作信息,保持信息交流渠道通畅;共商重大事项,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建议,协调解决问题。
3、共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1、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理事长任总召集人,秘书长为召集人。总召集人主要职责是:主持联席会议,提出联席会议职能范围内的议题和其他需召集人确定的事项。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成员根据需要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及市人大、政府、政协各相关部门等组成。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受委托的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各成员和联络员到会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的专家代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协会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后通知各成员。
2、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要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协会反馈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