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 潭 环 境 保 护 协 会 章 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湘潭环境保护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关爱环境,热心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志愿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认真学习、宣传,并着力执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推进国家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目标的实现而不懈努力。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维权,不畏艰难、勤奋工作、严于律己、乐于奉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湘潭市环境保护局和社团登记机关--湘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371号(办公楼3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宣传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
(二)对环境污染进行调研,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会员对生态环境进行评估。支持和推广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科研成果。表彰对环境保护作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跟踪群众关注的有关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跟踪重大治理污染项目的建设和运行。
(五)对破坏环境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六)编写有关刊物,宣传保护环境的意义,交流保护经验,扬善挞恶,交换资讯。
(七)宣传环保理念,普及环保知识,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环保维权。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热情、有能力、有时间参加协会活动,并未协会献计献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协会组织的宣传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仪;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个人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个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 、 三 、 五 、 六、 七 、 八 、 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 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刻苦钻研相关业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为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本届工作规划和重大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履行第二十八条(一)(三)(四)项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缴标准见收缴办法:
个人会员标准:每年50元,五年一届,一届一次性缴纳200元,终身会员500元。
团体会员标准:
理 事:每年2000元,五年一届,一届一次性缴纳8000元。
常务理事:每年4000元,五年一届,一届一次性缴纳16000元。
副理事长:每年10000元,五年一届,一届一次性缴纳40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设立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和管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对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2日湘潭环境保护协会第二次会员﹙理事﹚大会 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电话:0731-58257233,58253683 网址:www.xtepa.com 邮箱xtepa@163.com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371号(办公楼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