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
协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是由关爱环境,热心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倡导生态文明,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监督等活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全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更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第四条 协会接受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湘潭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371号。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编撰有关刊物,建设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宣传协会工作;
(二)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和相关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修订,向相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三)承接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社会公益事务;
(四)对生态环境污染进行调研,组织对生态环境进行评估;跟踪人民群众关注的有关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重大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实施;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提起公益诉讼;
(五)开展与环境公益相关的慈善项目;
(六)支持和推广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科研成果;
(七)表彰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八)与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进行友好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含个人终身会员)
团体会员分为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团体会员的权利义务按团体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制度;
(二)有热情、有能力、有时间参加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个人会员(含个人终身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决定;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协会反映与协会工作相关的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五)每年参加二次以上协会组织的宣传或环保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提交退会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牌)。会员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制度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程序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表决通过协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选举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情况报告;
(四)表决通过协会监事;
(五)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六)对协会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
(七)对协会的分立、合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任期五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决定设置协会内部机构及更改协会名称;
(五)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协会各项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由理事长提名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任期内,监事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理事会推选临时监事履行监事职权。
监事或临时监事不得担任协会任何职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协会财务情况;
(三)对协会理事及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以及损害协会利益及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其予以纠正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列席常务理事会以上的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中的个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当个人利益与本协会利益有冲突时,相关的常务理事应主动声明并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讨论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德才兼备,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钻研相关业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它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或授权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本届工作规划和重大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提名推荐监事人选;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名增补或更换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履行第三十二条(一)(三)(四)项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八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个人会员标准:每年50元;五年一次性缴纳200元;个人终身会员一次性缴纳500元。
(二)团体会员标准: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五年一次性缴纳8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五年一次性缴纳16000元。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10000元,五年一次性缴纳40000元。
第四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准确、完整、合法。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接交时,双方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一)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五)协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六)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七)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八)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的监督。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按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履行公开程序。
(九)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自觉接受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对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协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协会章程经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下加黑线为修正处)